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2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

(一)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抓住上海自贸区等金融改革契机,依托我市现有产业基础与国家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加快推进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县建设,促进我市融资租赁机构合理布局、差异化经营。积极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市设立特殊项目公司。鼓励我市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及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境外投资和并购重组。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各县(市、区)融资租赁企业均不少于3家。

(二)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探索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利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组建融资租赁产业基金,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资产业务规模。鼓励通过银行保理、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盘活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创新融资租赁运营模式。推进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银租合作模式,发挥银租双方在各自品牌、资金、客户基础、业务模式及产品创新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建立租担合作机制,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合理确定租担风险分担比例。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中小企业、大型设备、现代服务业等租赁业务开发保险产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为创业期、成长期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积极对接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畅通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和租赁资产退出渠道。

(四)引进培育融资租赁专业人才。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市建立人才培训、培养基地,支持我市相关院校与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为融资租赁业提供智力、人力支持。被融资租赁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户口迁移、子女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可享受市人才引进政策。

二、发展重点领域融资租赁业务

(五)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采购我市装备制造企业相关产品作为标的物,以融资租赁促进贸易与销售,实现融资租赁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融合发展。鼓励厂商系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母体公司供应链,开展设计、生产、销售等一体化服务,推动制造业服务化。支持制造业企业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扩大对外出口,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六)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重点加大对信息经济、十大产业链、“机器换人”、“零增地”、“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推进融资租赁企业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根据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需求,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和风险控制,创新服务模式,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七)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围绕我市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市本级相关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缓解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压力。积极稳妥地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八)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市本级融资租赁企业对实体企业(不包括政府平台公司,下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由市财政按其当年设备等融资租赁月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单户融资租赁企业当年最高补助300万元。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该专用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承租方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完善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等依法申请土地、房屋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为相应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担保的,登记部门可参照金融机构抵、质押方式,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支持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年度末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于正常业务,风险准备金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对于风险业务,比照金融租赁公司五级分类法分类分级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融资租赁行业调查研究,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服务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将融资租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营造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二)开展考核评价。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制订融资租赁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全市融资租赁企业的年度考评,对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显著、风险控制有力的市级优秀融资租赁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将银租合作业务纳入对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机器设备的市本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列入末类或落后整治类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奢侈性消费和其他用途。

(十三)加强行业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分别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和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等规定,制订出台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意见,加强行业指导与管理,严禁融资租赁企业脱离租赁主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厉打击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违反监管规定导致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商务、人行、银监等归口监管机构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并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归口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全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在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协会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强化其在风险防控、自律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功能发挥。

五、附则

(十五)本意见所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我市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

(十六)嘉兴综合保税区可根据园区特点,在经营补贴、设备保险、设备登记、设备检验、租赁补贴等方面制订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加快推动航运金融企业集聚。

(十七)本意见自2016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各县(市)和嘉兴港区可参照执行,市级制订的原有关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停止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编辑:王松】

添加时间:2016年5月4日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