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邹颖律师参加第四届京交会天津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介会暨文化贸易沙龙

2016年5月30日,我所合伙人邹颖律师参加了由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文广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等单位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四届京交会天津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介会暨文化贸易沙龙”。邹颖律师与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与会嘉宾共同探讨了“文化产品版权融资租赁的创新尝试”专题。在现场,融资方、租赁公司、投资机构、版权交易所负责人、律师分别从文化产业的融资需求、如何开展版权融资租赁交易、如何通过股债结合的方式进行融资、版权交易中的确权问题、版权融资租赁的适格租赁物及融资风险等多个角度评析了版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具体问题。

邹颖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范围;从监管角度,《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分别将租赁物界定为固定资产和动产(其中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因此,单纯以版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至少存在合规上的风险。同时,版权融资租赁在租赁物确权、税收适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虽然美国、日本也有软件融资租赁的实践,但其制定了适用软件融资租赁的特殊规则,基本上也是有法可依的。

版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其交易结构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利益与风险总是相生相伴,相对于市场交易的活跃,法律总是显得滞后,但创新的交易结构带来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伴随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在相应的法律框架尚未搭建的情况下,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版权融资租赁交易,更要全方位加强商业风险的防控。


【编辑:王松】


添加时间:2016年5月30日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