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2P新政”对租赁公司融资的影响_肖崔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肖崔,转载请注明出处)

 

昨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针对网络借贷(即“P2P网贷”)制定,对网络借贷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制,这对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的融资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暂行办法》禁止自身融资与信用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条列举了禁止网贷机构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其中第一项为为自身融资,第二项为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第三项为提供信用担保,第六项为拆分融资项目期限等,且监管系穿透式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相结合,剥开表层,直接监管至交易结构的实质内容。这表明《暂行办法》将网贷机构仅定义为借贷信息的中介机构,而非借贷机构与信用中介机构,且实现网贷机构与资金的完全隔离。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融资,有的网贷机构直接受让了租赁项目的债权,有的提供了担保或保本保息等增信服务,有的将多个项目打包拆分后错配销售,有的架设复杂的交易结构以取得或归集资金,还有融资租赁公司投资网贷机构作为自身的融资通道,上述行为皆被《暂行办法》所禁止。

二、《暂行办法》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暂行办法》规制网络借贷行为,对于网络债权转让或者其他行为不在《暂行办法》的规制范围内。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债权单一或打包发布至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二是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将资产直接或打包后(实践中常出现多个项目债权整体打包错配),转让给网贷机构或委托网贷机构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呈现为二级市场交易,但租赁资产并未出表,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也并未起到SPV公司的风险隔离作用。此类交易皆涉嫌违反第八项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定。

综上,《暂行办法》第十条从交易结构的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禁止了融资租赁公司常用的网络融资模式,阻却了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融资的主要途径。

三、《暂行办法》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作出规定

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借贷的方式融资,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借款人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这造成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家互联网平台的借款额度仅为100万元,在所有平台的借款额度仅为500万元,即融资租赁公司的同一融资项目额度为100万元,在网贷机构的融资总额度仅为500万元。

融资租赁业务是资金业务消耗很大的交易,需要充沛的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而《暂行办法》规定的100万元与500万元的额度,相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需求来说明显偏低,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途径。

四、《暂行办法》的政策留白

《暂行办法》专门针对网络借贷做出规制,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现也并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的转让。但《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网贷机构仅作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监管机构将来依此只允许网贷机构在互联网平台开展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而禁止债权转让信息中介业务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基于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今后可尝试以下的交易方式:一是直接融资方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直接融资信息,不转让应收账款,而是将其作为质押担保;二是项目众筹方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开拓新项目后,借助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将租金作为投资者的众筹收益。当然,上述两种方式只是初步的雏形,且也面临着融资金额上的限制。

从网贷机构的功能讲,《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普惠金融与作为传统金融机构补充的性质,其专注于小额投融资活动,作用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与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但这也意味着将来的互联网平台融资并不契合融资租赁的传统业务模式,并不适合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途径,融资租赁公司应更清楚互联网平台融资在自身多个融资渠道中的定位。

同时,《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排除在《暂行办法》规制之外。融资租赁公司今后可尝试与金融机构设立的网贷机构、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其他资质的机构合作,该类机构不受《暂行办法》的规制,融资租赁公司可依此实现融资途径上的突破。

【编辑:王松】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5日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