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可以跟谁姓?离婚或者再婚后是否可变更?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是权利的行使基于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0岁以下儿童)不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实际上也是由父母来取名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无法完全决定自己姓名,但在父母变更其姓名时其意见应得到法律的尊重;而对于成年人,则可以完全决定自己的姓名。

在取名字这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所以,尽管传统上我国孩子一般随父姓,但是随着男女平等发展,也有不少孩子跟母亲姓,这是得到法律保障的。

对于与离婚相关的孩子变更姓名之问题,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私自变更的,一种是与继父母相关的额。对于两种情况,公安部都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则有不同的处理。《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赁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其实前述第二点的“应当”与第一点的“必须”并无太大差别,只是法律语气更为强硬,但是现在立法技术上普遍使用”应当“,所以其实只要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生母或继父,或者生父和继母变更其姓名时,均应当得到孩子的同意

 

【文:王松 编辑:王松】


添加时间:2017年2月14日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