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汇融律所融资租赁法律研讨会圆满结束

2018年10月26日,由我所主办的主题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编纂对融资租赁的影响”的法律研讨会在北京民族饭店会议中心召开。会议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前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先生,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租赁协会、登记机构、仲裁机构的专家 ,来自租赁行业的百余租赁业从业人士参加了研讨会。


(图: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于9:00准时开始后,我所主任张稚萍律师进行了致辞,就举办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初衷和期许进行了说明。张主任指出,本次草案的出台,变动最大的部分就是融资租赁,条款增加明显,行业整体利好,但行业发展中的症结性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租赁公司应当借草案征求意见之机积极向立法机构建言献策,改善行业法律环境。张主任表示,本次研讨会旨在结合行业“痛点”对草案作出针对性解读,就草案编纂对融资租赁的影响进行专业而精准的分析与探讨,并力求凝聚合意,完善建议稿,适时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图:致辞的张稚萍主任)


  研讨会首先由高圣平教授发言,题为“民法典分则编纂与融资租赁交易”。高教授以立法者对《民法典分编》编纂的思路作为切入点,梳理了对融资租赁合同一章作出的主要修改,租赁物登记机构如何架构、担保物权制度等问题,并提出应当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高教授的发言还原了部分草案的立法过程与细节,立意深刻,内容详实。

(图:高圣平教授)

   

  之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金融部门专家黄琳女士发表了题为“担保物权法律最佳实践”的演讲。黄女士以国际视野和国际标准界定了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应有特征,并指出现代担保物权法律发展的趋势应当是一元制担保物权体系,而融资租赁则应作为担保物权“类似交易”予以对待,纳入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并适用统一担保物权的优先权规则。通过对比“最佳实践”的制度特征,黄女士清晰地展示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中不完备的要素,并提出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图:演讲中的黄琳女士)


 屈延凯老先生发言的题目是“针对《民法典》征求意见稿的几点看法和建议”。屈老先生指出:编纂《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且对融资租赁业有重大利好,一是承租人的范围扩大了,二是交易标的范围更加明确,三是营商环境将会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屈老表示草案的进一步完善要处理好借鉴国际经验与符合国情、私法与公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三个关系,并提出了修改草案的具体意见。发言的最后,屈老再次呼吁行业积极推动国家统计局尽早颁布一个符合租赁行业经营特点的国家统计制度。

(图:演讲中的屈会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开利先生以融资租赁行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题进行了上午的最后一次发言。刘秘书长认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速度过快,未经历真正意义上的思考与调整,行业整体风险不断积聚,转型势在必行。通过展示成熟租赁市场(美国)的设备投资总额等统计数据,刘秘书长对融资租赁追本溯源,并呼吁行业重视与本源相悖的种种交易,对租赁物的范围、业务类型予以谨慎对待。

  (图:演讲中的刘开利副会长)


  下午,我所合伙人马长春律师首先就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这一问题进行发言。马律师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取回权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取回权的行使条件、取回权相关的出租人的权利、取回权行使方式、取回权和损害赔偿的关系、损害赔偿范围和金额等问题,并建议建立一个便捷的取回权行使程序。

(图:马长春律师)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总经理助理贾海娜进行了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情况的分享。

(图:贾海娜女士)


  合伙人张立国律师的发言题目是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物权保护缺失及其完善建议。张律师首先阐述了融资租赁交易物权方面的性质、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之后分析了目前的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物权保护有所缺失,并建议在《民法典分编》中增加相应的条文,以弥补这一缺陷。

(图:张立国律师)


   紧随张立国律师之后,合伙人邹颖律师进行了物债择一困境的解决方案主题发言,以《合同法》第248条导致出租人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往往遭遇困难这一现实问题作为开端,探讨物债择一规定的逻辑内涵,以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不利于出租人的条款,并提出了物债择一困境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案,包括设计交易结构以及在《民法典分编》中修改相应条款。

(图:邹颖律师)

  马长春律师、张立国律师和邹颖律师的发言是一脉相称的,均与实务中发生争议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法律障碍密切相关。而接下来合伙人李雪梅律师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联动性问题分析的发言,则将目光聚焦在融资租赁交易的初始阶段。李律师从这一问题的缘起入手,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特点、交易结构、本质特征等进行了梳理,并建议《民法典分编》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如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具有不可解约性,明确风险承担方式,确定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图:演讲中的李雪梅律师)


  李艳科律师发言题目为应收账款质押和执行异议中出租人权利保护,其首先阐释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立法现状,建议《民法典分编》明确应收账款的内涵和外延,确立应收账款实现规则及相应的程序性规范;随后李律师分析了执行异议制度中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反观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必要性,建议增加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制度。

(图:李艳科律师)


   此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处长张皓亮进行了用商事仲裁解决融资租赁纠纷的主题发言,从纠纷解决方式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仲裁方式的优点等几个方面探讨了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优势,并指导如何采取仲裁方式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纠纷。

(图:张皓亮处长)


  研讨会的最后,张稚萍主任以《民法典草案》融资租赁相关内容修改建议为题,总结了我所就《民法典分编》中物权编、合同编及侵权责任编涉及的融资租赁相关问题提出的修改建议。张主任进一步指出,融资租赁还面临一些法律问题,无法在《民法典分编》中体现,但是希望业界同仁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以便将来在其他法律的修订或起草中有所反映,以充分、有效地保护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图:演讲中的张稚萍主任)


  本次研讨会精心准备,体例周全、结构有序、内容饱满,既有立法的一线消息,也有实务的一线需求,较好地结合了理论与实践。《民法典分编》的编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更是中华民族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大有裨益。本次研讨会上,各位演讲嘉宾及与会人士就《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对融资租赁产生的相关影响进行了深入和全面的交流,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果。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5日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