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央一号文件给融资租赁带来机遇_张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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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央一号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农业结构优化与发展模式转变的问题展开论述。中央连续多年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聚焦农业问题,反映了“三农”问题在国家安全安定方面的战略性地位,同时折射出农业在发展方式转变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亟需整合多股力量,为农业发展注入新能量、新动力。

作为“朝阳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它以资产为基础、以现金流为核心、以贴近实体经济为要旨,目前正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就我国当前的经济规模与发展速度而言,融资租赁在我国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融资租赁行业内部分工会更加明确,将朝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很低,这在农业领域更为明显。我国农业拥有着巨大的市场,可以说是融资租赁业的一片蓝海,“广阔天地,大有作为”。但是,面对这片蓝海,融资租赁业中似乎“望洋兴叹”的居多,海中鱼儿不可谓不大不多,所畏惧者,海上之风浪也!融资租赁业需要更多像中央一号文件这样的“压舱石”,更需要更具可操作性的“抓手”。该文件中的哪些内容对于融资租赁业究竟有何影响,带来何等机遇,下文试作初步分析。

一、宏观层面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核心内容在于实现劳动力、土地、资本、制度等要素的最优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供给结构对于需求变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而实现上述目标需要科技、设备、创新、资本投入、法律等制度软环境的支撑,融资租赁本身便是金融与贸易创新的产物,与传统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更加灵活,市场适应性、创新性更强,且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对于推动技术创新、产业的优化升级、促进资源整合与优化生产要素配置能够起到直接影响,对于以增量来调整存量、吸收存量(去库存、去产能)、调结构、补短板无疑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最为重要的是,融资租赁能够提供偿还方式更为灵活的融资,是启动农业增量增质的关键性支点与动力来源。因此,融资租赁的功能定位便与供给侧结构改革不谋而合。

同时,文件鼓励地方利用多元的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在融资环境方面更加开放、宽松,这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三农业务来说,是一利好政策。此外,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等制度层面问题的逐步解决,传统农业也开始由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经营方式转变,家庭农场、家庭牧场、海洋牧场将不断涌现,规模化经营需要大量的设备,设备更新需要巨额资金,市场潜力巨大。租赁企业应当提早谋划,因势利导,借政策之顺风,搭发展之便车,作好长期深耕农村产业这片沃土的准备。

二、具体层面

农业供给侧改革所着意体现的技术创新、绿色环保、高效优质、激发活力的目标,融资租赁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切入点,并且结合其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纵观全文,一号文件为融资租赁提供了很多借力点:

(一)发展规模高效养殖业:生物资产融资租赁

1.全面振兴奶业,支持家庭牧场——生物资产租赁。交易模式:融资租赁企业可为“奶农”提供融资,为其购买高产奶牛,奶牛所产的奶必须卖给特定经销商,或奶农将自有奶牛售后回租融资。

2.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为渔民海上养殖市场供不应求的海产品提供融资,以养殖的产品进行售后回租,该海洋生物须能够及时置换。

3.特色产业:生物资产租赁,一些经济林如橡胶树、茶树、蚕桑树等,采用售后回租模式,但需要具备一定规模才可。

租赁企业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农村生物资源丰富的优势,设计巧妙的交易结构,在消化存量的同时,实现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中央一号文件鼓励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融资租赁企业可为农场企业获得土地经营权提供融资,以农场土地上现有作物生产收益所产生的现金流归还租金。

现代化农业产业园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建设“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发挥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功能作用。融资租赁企业也可选择发展前景好的产业园,对其经营运作或者运作中的某个环节提供融资,例如为产业园采购大型先进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者以产业园中的房屋、机器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融资,为产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设备升级、改良动植物新品种等提供融资服务。,

因此,除了交易结构之外,农业领域投资方式的创新也当列入融资租赁企业的日程。

(三)绿色生态,依托农业自身特点开发利用新能源

为农村大型沼气池建设融资,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禽畜粪便与植物秸秆资源,以电价收益与财政补贴分成作为收益来源。这为在农村宣传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供了能够切身感受的鲜活例子。

为农村光伏发电工程提供融资,在农村,地面、屋顶、大棚、鱼塘、荒山、滩涂等光伏载体资源丰富,潜力巨大的当推屋顶光伏电站,推进新能源行动,在解决农村居民用电的同时,也为农村手工业、服务业、工业等企业提供清洁能源,拉长产业链条,推动农产品就地加工,借助物联网、互联网解决销售问题。融资租赁企业也可介入到产业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开拓业务。

(四)农村金融创新

农村资源丰富,但融资难度却很大,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可能反倒是一个机会,可以填补银行类金融机构所留下的空白点。

一号文件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随着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网点、分支机构增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也将相应增多。文件还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民提供贷款。此外,融资租赁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租金收益权打包切片转让,一则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收回投资或者融得资本,能够有效降低农业投资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并且减少投资成本;二则农民也可以投资这些证券化产品,增加收入。同时,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金融租赁公司可借此拓宽融资渠道,发行债券融资。

(五)担保物范围扩大

文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扩大业务范围。

在农业保险方面,涉农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如价格指数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等,可为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保驾护航,降低经营风险。

农村缺乏高价值的抵押物,扩大可抵押、质押财产的范围能够有效缓解这方面的压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物权担保选择更为多元,降低融资租赁企业交易风险,吸引更多的融资租赁企业投资农业。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以及住房不能随意买卖,也无法进行抵押,《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前农民要获得贷款,往往需要提供担保人,且手续甚为繁琐。文件提出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可以抵押,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可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开始尝试打破土地流转的地域性限制,增加农村可处置财产的变现灵活度,这是非常积极的转变,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三农”业务带来有利影响。

  三、评论

中央一号文件所释放的信息显然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有很多积极正面的意义,对于改善融资租赁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颇有裨益。但是,大而化之的宏观政策要落实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中间还存在一段不小的距离。况且,文件中的政策利好对于融资租赁来说多是属于间接的、辐射性的影响。在融资方面,文件仍将目光主要锁定在传统的金融机构,对于其他融资机构则几乎未有提及。相对于抽象层面的“政策支票”,显然制度化、规范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更能起到“定心丸”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已实施近十年,将面临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的“集体土地入市”、“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问题,恰逢其时,如果在《物权法》修订时得以体现,则可以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另外,《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了购置农业机械的补贴范围与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业领域所获得财政补贴,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其中,应当能够分享补贴收益,这一点应当在政策、规范中得到更加明确地确认,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希望中央一号文件中的诸多极具创新性、前瞻性的政策能够早日落实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以便租赁企业能够综合利用多种“抓手”、多种制度手段在农业蓝海中乘风破浪、开辟新天地,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积极力量。


【编辑:王松】


添加时间:2017年2月22日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