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房产的处理都有哪些情形?(大全)

归纳人:王松

出 资

购买时间

登 记

规 定

认 定

一方父母

婚后

出资人子女名下

解释(三)第7条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

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

婚后

双方名下

《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

婚前

出资人子女名下

《婚姻法》第18条

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

婚前

双方名下

《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

婚前

一方子女

解释(三)第7条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有约定除外。

双方父母

婚后

一方子女

解释(三)第7条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有约定除外。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财产还贷

婚前

首付款支付方

解释(三)第10条

双方协议处理,不成的法院判定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婚后

一方父母名下

解释(三)第12条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共同财产

婚后

一方名下

解释(二)第19条、20条

共同财产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

婚前

/

解释(二)第22条

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

婚后

/

解释(二)第23条

出资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

暂未取得所有权

解释(二)第21条

暂不判决归属,判决使用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

解释(二)第20条

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编辑:王松】

添加时间:2012年7月1日 00:44